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