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认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动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搁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