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少数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社会广泛关注、意见分歧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经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相应减少或者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