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