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军人军属的荣誉和人格尊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侮辱、诽谤军人形象,贬损军人名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