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安置,以及对侵犯军人军属劳动保障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
(四)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和农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