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