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退役金。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