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实行政务公开,完善重点项目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五)推进重点项目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和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