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二)无法定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会计账目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无法定理由拒绝对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的。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