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三十条有效以下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