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以下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