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培训计划,采取知识讲座、理论授课、形势报告会、军事演练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