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