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旅游、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机场、码头、车站、地铁站、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