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

合理使用公共场所的公共资源,爱护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