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补贴;

(四)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费用;

(五)奖励和保护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