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