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场地和设施用于公民免费健身;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六十岁以上的公民、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街道、乡(镇)、社区、村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辖区居民、村民开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所属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实现体育设施资源共享;向公众开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具体办法由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