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建或者予以补偿。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小于原规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