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泊保护工作情况,公布湖泊保护、执法、治理等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