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按照许可要求,工程完工后,占用的湖泊水域应当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付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