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