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权的;(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民营科技企业收费、罚款、集资的;(四)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