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应当计算工龄,人事档案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