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二)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域;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