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省沙化土地和土地沙化的范围,包括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以及监测发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