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工程第九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电信经营者共享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便利。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筑物建成后驻地网的建设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竞争。设置无线通信基站应当依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