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第七条有效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由市或县(市)、区信息化行政部门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