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工程第十一条有效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信息化工程的绩效评估体系。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并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