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