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