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