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还应当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