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