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