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