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