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