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餐饮经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