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