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第二十五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