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进行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处理。

学前教育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