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应当公开进行。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计划应当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班额。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方案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范围进行指导和监督。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