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其相关工作。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