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