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二)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根据志愿者要求,如实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六)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