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可以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