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主席一般作为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