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