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已废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暂停线路运行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